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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荐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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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荐言医疗体制改革 医疗关系应客观看待 近日,针对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宋中清从其数年主攻医疗纠纷的执业经历出发,提出具体观点和建议。宋律师认为应当客观看待医疗关系的性质。
医疗体制改革,首先要弄清楚医疗机构和医疗关系的性质问题。
宋律师说,医疗体制要改革,首先就要弄清楚医疗机构和医疗关系的性质。
关于医疗机构的性质,国家长期以来作为事业单位看待。早在新世纪开始,国务院就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问题的政策,规划在数年内取消事业单位,把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为社会服务机构。几年过去了,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已经较好地实现了脱钩改制。而医疗、教育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改制的步伐较为平稳。有些市场化的改革,引发了普遍的纠纷和怨言。 从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改制的经验看,事业单位改制的宗旨应当界定为使改制后的机构成为该机构内执业者所有和管理的机构。一句话,医院应当是医生的医院。医院的资产应当归一些医生所有,医院的经营风险应当由这些医生承担,医院的收益分配制度、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要由这些医生决策。
宋律师说,他在执业经历中频繁遇到医院本来能够花很小代价和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最后耗费较长时间和花费巨大的经济代价来体验医疗诉讼。败诉后,医院和医生仍然不愿意正面吸取教训,从患方受害人难以对付、国家法律不再象以前那样保护医方等客观方面找原因,对自己实施“刻舟求剑”策略和“精神胜利”疗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医院不属于医生的,医院仍是“公家”的、“国家”的。医院院长并没有权力决定以较小的代价与患方和解,因为如果和解当事医生又不认错,医院规定应当由医生承担的损失部分,医生就有理由不承担。这完全不是正常的经营之道,而实际上是在扩大医院的损失来满足拒不认错的医生的诉讼体验欲望。同时由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也伤害着患者及其亲属的心。医疗诉讼往往是“双输”的途径。如果损失全部由医生承担,和解等决策也由医生掌握,医院还会遇到纠纷就往外推,就让患者去诉讼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个“损失全部由医生承担,和解等决策也由医生掌握”的体制,就要求医院属于医生所有、医生决策和医生管理。
关于医疗关系的性质,宋律师在几年前就认识到,其实包括多层含义。既有一般的医疗服务关系、消费关系、公益救助关系,又有合作探险的合同关系。
常见伤病的诊断治疗,患方花钱,医方诊治,就形成了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医疗关系中产生的医疗损害比其他过失伤害(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等)更不能让受害方承受。其原因就在于其他过失伤害是不特定人纯粹过失偶然造成的损害,而医疗损害是患方花钱买得医用资料由医生来损害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这种损害往往是经济、人身和精神三重的。所以,正确看待这种医疗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全面理解和恰当处理医疗纠纷。
健康查体等医疗关系,就是医院利用其资源为客户提供特定生活消费服务的关系。宋律师认为,对这类医疗关系应当适用医疗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人的健康是人生存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要求,为此而消费没有理由排斥消法。
关于公益救助的医疗关系,宋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一年多,该法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已经实施一年多。该法和《执业医师法》都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救助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这类医疗关系中,包含着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作为的问题。一般而言,医院的公益性质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此。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医院不应当把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义务转嫁到患方。以往在医院门旁经常看到的“救死扶伤 治病救人”的主题标语现在不大能够看到,其实已经被法律写到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医院的职责里面。宋律师说,完全可以预言,今后我国法律的发展只会加大这方面的趋势。
关于合作探险的医疗关系,宋律师认为,医学要发展,一些疑难复杂的疾病要治疗,就不可避免医疗探险行为。这种医疗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明晰医、患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实施探险治疗前对患者的状况、已经确诊的部分、主动积极治疗与被动消极保守治疗各自的利弊弄清楚,并向患者方讲清楚,签订书面的《风险治疗合同》,完全可以有效避免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以往那种以医疗中存在风险、患方主张赔偿权利会损害医学的发展最终对患者不利的说法,仅仅当作医方的牢骚可以,作为真正解决问题的依据还差得太远。
其次,要使医院成为“人”的医院。
宋律师说,这句话起码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刚才说的使医院成为医生的医院,要实施人性化管理;其二,是使医院成为提供人性化服务的机构,区别于宠物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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