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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法公布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的规定
| 中国最高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今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高法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制定这个《规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对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列八个问题,即案件受理、企业公司制度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附则,共三十六条。
谈到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李国光说,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行为,《规定》第三条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国光介绍说,这一《规定》确立了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对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这一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
此外,这一《规定》对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问题、公平解决企业改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和关于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李国光说,国有企业改革,要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对有损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绝不迁就姑息,严防“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规定》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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