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铁路货运网 物流新闻 货代知识政策法规物流信息公路运输海运铁路运输空运代理深圳物流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是: 深圳物流网>>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文章正文

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货主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货车是指载重量一吨(含一吨)以下的载货汽车(不含简易机动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小型货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单位购车必须持所属主管部门证明,个人购车须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区、县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运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运力投放额度及社会需求,对其经营范围和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运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给予批准购车。车辆购置后,凭购车批准证明和发票,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车牌。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凭证照,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方可从事营运。



  未经批准购置的小型货车,一律不予上车牌和不予核发营运证照。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



  (二)营运时必须随车携带有关营运证照,装置运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营运标志。



  (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载货。不得人货混载,严禁经营客运;如委托人确需押运货物的,应坐驾驶室内;货物装卸应符合运输规范,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凭证。



  (五)执行市交通局和物价局统一制定的运输价格。营运车辆应配备《广州市区运输里程图》,并在显眼处张贴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运管人员的检查。



  (六)严格按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不得以非正当手段争揽货源,不得从事倒卖货源居间盘剥等违法活动。



  (七)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的货运集散点经营,不得私自设点,不准乱停乱放。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缴纳税费。税费的征收,除专业运输企业按营业收入计征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律实行定额计征。



  第八条 经营者应接受运管部门的管理,个体经营者还应参加运管部门指定的运输服务组织。



  第九条 经营者如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原审批的运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缴销营运证明和营业执照,缴清税费后,方可停业。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十五天报原审批的运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运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信息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南省道路货运交易市场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
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
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
深圳市货运管理座谈会会
深圳扶持物流业用地政策
深圳市物流业利用外资情

本站简介广告征订链接交换企业邮局 本站简介数据管理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铁路货运网 All right reserved


<% call dbnot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