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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烟台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园区内的物流经营行为,提高整体物流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园区内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对于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企业,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154号文件《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可作物流运输,具有四级资质的企业只能为物流运输提供服务,而五级资质的企业只能为物流做些小型的配载和仓储。根据该规定,物流管理中心将严格控制进驻园区的企业经营资质(资质的评定工作由区运管处负责)。对于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企业,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均可入驻。
第四条 对于国外的运输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后,不限制外国服务供应商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同时,在租赁、货物储运、货仓、技术监测和分销包装服务等方面的限制将在3-4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国外服务供应商可以在园区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
第三章 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在园区内从事物流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经营资质的要求。
第六条 凡在园区内经营物流活动和相关服务,须向物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须向物流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2、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资金信用证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4、建筑图纸
5、建筑与土木设计情况
6、水电、照明、供热、燃气、环保、消防等系统的设计方案
7、投资预估报告
8、土地使用计划资料(包括各类仓库地址、土地平面布置、建筑物面积、周边道路状况、土地使用建蔽率、容积率、限高等)
在园区内申请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明
2、省级运管机关关于同意申办交通物流企业的批文。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根据烟台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烟台物流园区建筑设计规划,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进行逐项审批,在保证园区功能布局合理,基础设施用地比例达到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对提交文件进行逐项审核。
(二)物流管理中心1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进行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入驻,待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开业。
第八条 异地经营业户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其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物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园区内从事物流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守信”、“互利互惠、联手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园区内的企业应在物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本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园区内的建设情况,制定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杜绝园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物流服务企业,在从事物流活动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和规定,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货运受理时,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查询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二)承运方要按照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货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须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三)在进行配载时,要与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要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款、超长;集零为整货物必须在同一路线,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四)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要保证提供信息准确及时;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当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驶、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从事仓储服务时必须做到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危险品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库混存;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六)在理货服务中要做到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分清货物标识、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照要求分类进库存放,作业完毕,要办清交接手续。
(七)在办理中转业务时,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八)从事包装服务要做到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十二条 园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企业,如要停业、歇业,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物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歇业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往来账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物流管理中心,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物流管理中心同意后,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园区内物流服务企业,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张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十四条 园区内物流服务企业,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定期到物流管理中心领取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必须添发货运单和票据。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物流服务企业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缴纳运输规费。
第十六条 园区内物流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理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须厂房扩建、经营项目调整,必须报管理中心统一审批,保证园区建筑设计和企业入驻性质符合园区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功能布局设计。
第五章 罚则
园区内的行政处罚将由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授权开发区物流管理中心,比拟国家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5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开发区物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
烟台物流园区管理办法引用文件的说明
此办法是依据和参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5号部令)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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