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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出台了许多新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在项目设备及办公用品免税(1997年)、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1999年)、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比例与补税补税息(1999年)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管理,这些规定对于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影响很大,由于保税区是采用海关总署颁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的,因此在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几乎不受这些新规定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保税区加工贸易的优势和特色。
本文是依据海关总署颁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海关运作基本法令并结合加工贸易企业实际运作而进行的。
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企业在海关分类管理中按A类企业对待
根据《监管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99]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方面“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第一点规定A类企业和保税区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保税区企业在企业分类管理中按A类企业对待;
允许来(进)料加工的产品在征收海关关税后内销,且不受比例限制
根据《通知》第七方面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而且比例受到限制,由于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有自己的保税仓库,加工贸易成品出到公司的保税仓库形同出口,再从公司保税仓库将产品按进口销售到国内,可以达到100%,由于货物不离办厂,同时不需要经过海关和外经部门批准,因此可以视同允许内销且比例不受限制;
所有加工贸易项目(不论是否属于国家产业项目中属于鼓励项目)均实行设备、办公用品全部免税、免进口许可证
根据《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保税区内全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品、办公用品、维修部件予以免税,生产原材料等予以保税。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无论是在政策规定的明确程度上(确定运作的稳定性)、企业运作的方便程度上、企业成品的灵活合理进行外销和内销分配方面、企业流动资金的节省方面均有非常突出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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