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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特快报关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落实海关对信得过企业(A类企业)的优惠措施,进一步方便重点工程及信得过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上海海关特快报关证明》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海关特快报关证明》(以下简称<特快报关证明>)是海关授予重点工程(项目)企业、信得过企业和重点纳税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书面凭证,上海海关监管处负责审批并核发《特快报关证明》。 



  第三条 《特快报关证明》的发放对象: 

  (一) 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且能提供重点工程(项目)批文的企业; 

  (二)符合《上海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条件,被评为“上海海关信得过企业”的企业; 

  (三)符合《上海海关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企业税收工作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上海海关重点纳税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 上述企业持《特快报关证明》在办理下理海关手续时享有优先权; 

  (一)进出口报关手续; 

  (二)特定减免税审核手续; 

  (三)保税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转关运输手续; 

  (五)异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对授予《特快报关证明》且又被批准为“上海海关重点纳税企业”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企业税收工作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特快报关证明》的格式如下: 

  (一)证书规格为长19.5cm,宽为14cm; 

  (二)封面为烫金字体大红色塑料质地,上印“特快报关证明”、“上海海关制”字样和关徽; 

  (三)证书内芯共四面,第一页主要由编号和上海海关盖章组成,证书编号由5位数组成,前两位为年份,后三位为顺序号;第二页为企业情况联,所有项目由海关填写;第三页为海关展期页,由监管处审核后加盖“上海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方形章);第四页为使用须知。 



  第七条 海关对《特快报关证明》实行展期审核制度。持有《特快报关证明》的企业在每年6月份申请展期,由监管处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认资格,对展期合格的企业在海关展期栏加盖审核章。 



  第八条 通过展期审核者,准予延长一年有效期,企业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特快报关手续。 



  第九条 凡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已完成、“信得过企业”、“重点纳税企业”被取消称号的,海关将结合展期审核收回其《特快报关证明》,并停止其享有的优先权。 



  第十条 《特快报关证明》,由上海海关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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