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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行政许可项目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营运资格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运输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
2、《贵港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拥有20辆出租汽车以上的经营规模;
2、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面积应是车辆投影面积;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者,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3、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等岗位应分别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须有不少于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并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
5、有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书在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出租汽车新增指标批文,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企业章程;拟聘管理人员有关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运政机构审核后,报市运管处运输科主办人员审核;
2、公示;
3、收集反馈意见;
4、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人审核;
5、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
6、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二
(一)行政许可项目 市内跨县客运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运输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有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书在贵港市运管处或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市运管处运输科主办人员审核;
3、公示;
4、收集反馈意见;
5、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人审核;
6、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
7、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三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运输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上述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书在贵港市运管处或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市运管处运输科主办人员审核;
3、公示;
4、收集反馈意见;
5、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人审核;
6、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人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7、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班线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需要招投标的适当延长时间。
行政许可事项四
(一)行政许可项目 经营车辆租赁业许可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运输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在用车,并具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须有不少于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5、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中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应分别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法人资格。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书在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企业章程;
7、拟聘管理人员有关材料;
8、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运政机构审核后,报市运管处运输科主办人员审核;
2、公示;
3、收集反馈意见;
4、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人审核;
5、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
6、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五
(一)行政许可项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运输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⑴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⑶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危险贷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⑺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⑻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申报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书在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并按规定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6、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证明材料;
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市运管处运输科主办人员审核;
3、市运管处、运管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公示;
5、收集反馈意见;
6、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人审核;
7、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
8、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六
(一)行政许可项目 机动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机构 贵港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理部门 市运管处机务科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铂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第十三条第三款: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申报材料
1、《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培训合格,出具培训合格证书;
2、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3、《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核发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文书在当地运政机构领取)。
4、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贵港市运管处机务科负责人审核;
3、公示;
4、收集反馈意见;
5、市运管处机务科负责人审核;
6、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小组作出决定;
7、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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